【案情简介】:
某市某电力公司(甲方)与某市某机械厂(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电,用电性质为普通工业用电(铸造);用电容量:为1个受电点,受电点变压器1台,容量250千伏安;供电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50HZ、10千伏电压的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由某变电站出口开关送出的公共线路向乙方受电点供电。2017年6月1日,电力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机械厂利用可以擅自控制高压计量箱电源开关之便,将高压供电侧的电流互感器一次侧两端用短路线短接,造成电流互感器被短路线分流,盗窃电力。据电力公司按照工业用电单价0.828/KWH计算,机械厂盗窃的电力价值427766.66元。电力公司遂向当地公安局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于2017年9月8日委托鉴定中心对本案的窃电数额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经过】:
2017年7月24日至8月17日,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和鉴定专家亲赴某市某机械厂窃电现场,在某市XX区公安刑事警察支队警官、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是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1、对涉案事故现场及故障点进行勘查勘验;
2、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3、查阅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资料;
4、查阅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
5、对本案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验检测;
6、召开司法鉴定人员评析会,核算窃电金额。
【鉴定结论】:
某市某机械厂实际窃电电费:397,936.8(元)
违约使用电费:1,193,810.4(元)
应缴电费总计:1,591,7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