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4年5月16日,某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某县某工艺品店经营者张XX签订了总容量为250千伏安的高压供电合同及电费结算协议。2017年3月14日,某县供电公司计量中心前往该工艺品店进行计量装置检查,发现该品店的用户计量装置的联合接线盒中的三相电流连接片均未打开,造成电能表无电流,未能计量实际用电量,经现场更正后计量恢复正常。
供电公司发现计量异常后,多次向张XX催讨因联合接线盒三相电流连接片未打开而少计电量的电费,但张XX对供电公司计算的补缴金额不认可,至今仍未补缴。
2020年1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法院委托陕西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工艺品店少计电量的数量和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某县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陕西中和司法鉴定中心指派司法鉴定人,到某工艺品店进行勘验和调查。在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调查工作,依据司法鉴定人现场勘验情况及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过分析、讨论、查证,形成最终司法鉴定意见书。
分析说明(略)
鉴定意见
某工艺品店少计电量:
有功总电量:xxxxxx.xx千瓦时;
有功峰电量:xxxxxx.xx千瓦时;
有功平电量:xxxxxx.xx千瓦时;
有功谷电量: xxxxx.xx千瓦时;
少缴电费:xxxxxx.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