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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质量鉴定案
作者: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4-09-12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某电器设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某铸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共签订了三份合同,先后就电力设备、高压电缆、封闭线桥买卖、车间设备电缆材料安装、配电工程建设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全部交付货物并安装完成验收。截止2017年6月24日,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货款93万元,下余64万余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并承担利息。

被告某铸造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合同未最终结算,原告主张的货款64万元数额不正确,其拒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原告履行的义务电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主张延迟支付货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反诉主张:判令被反诉人履行电力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并提供高压电缆产品阻燃性能说明书,提供车间电缆产品耐火性能说明书,开具已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承担违约责任28万元。与此同时,某铸造有限公司申请对下列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35kV-YJV22-26/35-3×185高压电缆是否具有阻燃性能;2、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车间电缆是否具有耐火性能。

2018年3月20日,某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法司技[2018]委字第109-11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中心对本案相关(35kV-YJV22-26/35-3×185)电缆及车间电缆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经过】:

2018年3月20日,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带领下,前往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司法鉴定需要,对该两种型号的电缆样品进行现场提取。

由于铸造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电缆长度有限,不能按照检测要求提取35kV-YJV22-26/35-3×185电缆及车间电缆检测样品。也不能提供与正在使用的同生产厂家、同型号、同批次的备用电力电缆,无法进行后续质量检测。

铸造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提出可以提供部分车间电缆:一根长度为0.5米型号为YJV-0.6/1kV3×185+2×95的车间电缆;另一根长度为0.4米型号为YJV-0.6/1kV3×35+2×16的车间电缆,请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现有的电缆检材样品和长度条件进行相关电缆质量检测。

鉴定中心在铸造有限公司现场提取了0.4米YJV-0.6/13×35+2×16电力电缆和0.5米YJV-0.6/13×185+2×95电力电缆,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验,对涉案的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事故现场提取的事故电缆进行电缆质量试验室检验。

【鉴定结论】:

送检的YJV-0.6/1kV3×35+2×16,长度0.4m的电缆样品合格。

送检的YJV-0.6/1kV3×185+2×95,长度0.5m电缆样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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