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5日凌晨某省某县农业机械管理站2号楼3层301室发生火灾,李某不幸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家中部分财产被烧毁。县公安消防大队经过调查,下达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之后又下达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凌晨0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该室客厅内;起火点位于客厅东墙边放置的单人沙发与东南墙角放置的电冰箱之间处;起火原因为电线过流引起火灾。李某家属遂将某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分公司起诉于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房屋租赁费等。被告供电分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对“2015.01.25”火灾事故中导致“电线过流”的原因进行技术检测鉴定,以分清事故责任。
2016年1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电力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火灾事故中导致“电线过流”的原因进行司法技术检测鉴定。
【鉴定经过】:
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指派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专家在委托方和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在事发地开展了现场勘验和调查,主要过程如下:
一、对发生火灾的住宅楼供电计量箱进行勘验;
二、对301室火灾后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
三、召开座谈会,听取案件当事人陈述,详细了解火宅发生经过;
四、查阅县公安消防队《火宅现场勘验笔录》、《火宅事故认定书》、《火宅事故重新认定书》;
五、查阅县公安局询问笔录,调查走访笔录;
六、召开司法鉴定人员会议,分析讨论案情。
【鉴定结论】:
县农业机械管理站2号楼301室电线过电流引发火灾,其电线过流非供电企业电力供应造成,不排除电线绝缘局部损伤导致短路或家用电器绝缘老化泄露电流突然增大导致过流,并可以确定电线过流未在较长时间超过家用微型断路器脱扣电流值,即8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