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2、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3、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5、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鉴定质量。自觉开展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业信誉。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7、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8、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论。
9、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觉遵守、履行回避制度与义务。
10、 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机构的受、检、鉴案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11、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一切鉴定材料,(实物检材、检样由各自鉴定室专人负责保管),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可溯源性,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鉴定结束后,按要求送达本机构存档。
12、 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13、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要求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视其情况,有政府部门证明,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积极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14、鉴定人应按照本机构规定的鉴定程序受理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受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办案人、当事人为自己办私事,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办案人、当事人私下进行交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宴请与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