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 对“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鉴定;对“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对涉诉1MW光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略)
鉴定日期:(略)
鉴定地点: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现场。
二、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7日,北京某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自动化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在北京签订了“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合同书”,合同总价为3744.0万元,工程内容为2246.4万元的2.08MWp光储互补微网系统主要电气设备、1497.6万元的建安工程,竣工期为开工日后150天。该工程实际并网944.23kWp,北京某自动化公司已收取部分工程款项共计1310万元。
根据《关于公布2011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第 一批)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清算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金的通知》的要求,上述示范项目需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工、2013年6月30日之前并网运行发电,而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自2011年10月27日签订合同至2015年7月23日,前后跨度近4年,远超过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验收期限且实际建设容量小于申请容量,导致某省财政厅收回500万元工程投资、国家财政部收回部分工程补贴。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记载:2013年5月15日,某供电局同意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在系统通信方式、调度自动化系统、电站监控及信息远传功能完善整改后才可予以并网。2013年9月4日,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结束现场设备并网调试,具备并网发电能力,容量为0.9588MWp,工程需另增电能监测设备一套、建立实时运行远程监控系统、远传信息传输合网三项措施以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项目并网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37号)要求及某供电局并网验收要求,上述三项措施所需设备于2014年5月、2015年6月运抵工程现场,北京某自动化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设备校验,并未进行施工。
原告北京某自动化公司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拖欠其工程款582万元为由,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人民政府对“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对“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涉诉工程的造价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
三、资料摘要(略)
四、鉴定过程
(一) 参与鉴定及勘查勘验现场人员(略)
(二) 现场勘察
鉴定过程:本中心司法鉴定组一行6人于2017年11月2日在某县政府代表人员、建设单位代表人员一同见证下对光伏电站进行了现场勘查。
图4.1(图略)为司法鉴定组在勘察期间就相关问题组织的调研质询会议,图4.2(图略)为司法鉴定组在光伏电站现场进行勘查。
五、分析说明(略)
1. 光伏组件勘察
经现场勘察,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的光伏组件是由三个厂家的产品组成,总计4018块,分布情况见图4.3(图略)。其中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W235(28)P的光伏组件1012块,占光伏组件总数的25.19%;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Chinalight)进口的型号为CLS-235P的光伏组件1920块,占光伏组件总数的47.78%;无铭牌标识的光伏组件1086块,占光伏组件总数的27.03%。
经查证: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W235(28)P的光伏组件和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Chinalight)进口的型号为CLS-235P的光伏组件具备相关认证信息,符合三部委下发的关于“金太阳示范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无铭牌标识的光伏组件无法查证,不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汇流箱勘察
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采用的是北京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CH Z16的光伏汇流箱,见图4.5和4.6(图略),此产品于2011年4月13日获得CG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GC114690031ROM,依据标准:CGC/GF 002:2010《光伏汇流箱技术规范》(国家认监委备案号:CNCA/CTS0001-2011)。
3. 逆变器勘察
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采用的是北京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unVert250的并网光伏逆变器,见图4.7-图4.9(图略)。此产品于2012年4月18日获得CG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GC124690046ROM,依据标准:CGC/GF 004:2011《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条件》(国家认监委备案号:CNCA/CTS 0004-2009A)。
4. 项目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及项目评审方面
在受理该司法鉴定委托之际,对该鉴定所需的电站(含电站相关设备)原始资料、安装调试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光伏电站零部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供货清单、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认证证书等的提供均有书面要求。司法鉴定组现场核查时对上述技术资料及竣工移交技术资料再次提出要求。
对所提交的竣工档案移交清单进行详查,资料显示移交文件共14项(略)。
实际核查结果显示,上述14项移交文件仅见第8项(仅1页)、第9项、第11项、第12项,未见其余10项文件。
所移交的技术资料中,“光伏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的检测认证报告”技术文件中详细整理了该工程所用光伏组件、逆变器的相关检测信息及金太阳认证证书。
所移交的技术资料中(竣工档案移交清单未提及但移交材料中存在)的“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光伏并网电站试运行记录”显示了北京某自动化公司逆变器2012年7月9日的试运行数据,其中2012年7月9日17:00对应的逆变器直流侧电气数据存疑:直流母线电压232V,直流母线电流100.57A。根据逆变器的金太阳检验报告(编号2010043)第5项的检验结果,北京某自动化公司的逆变器在直流侧输入电压低于400V时便应自动关机,关机后直流侧电流为零。异常的运行记录可能出自两方面原因:一是北京某自动化公司的逆变器确实存在运行异常的问题;二是北京某自动化公司编写的试运行记录系伪造数据。根据检测认证经验及逆变器实际工作原理/直流工作电压范围分析,司法鉴定组认为此异常的运行记录是不真实的编造数据。
所移交的技术资料中,仅有项目系统调试技术合同,缺少项目系统调试技术报告。对于金太阳示范项目审核所要求的“光伏组件现场效率测试”、“并网光伏逆变器效率测试”等也均没有测试报告。
所提交技术资料中该项目的“工程竣工报告”,仅有一页。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展的具体验收项目,依据的图纸和具体规范均未见到任何记录;现场询问时,也未得到明确答复。此外,竣工报告中的“验收意见”存在歧义,验收意见中的“同意验收”可以理解为“同意通过验收”,也可以理解为“同意开展验收”。
“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按附件一要求提出项目审核申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明确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按照CNCA/CTS 0004-2010《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进行项目审核,并附相关检测报告及照片”。对照CNCA/CTS 0004-2010《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该项目工程验收缺少诸多检查、测试内容以及电气设备和系统的测试和检查报告。
此外,依据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文件要求,对于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应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经核实,该项目未进行所要求的项目评审。
5.工程造价评估(略)
6.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标准:
(1)2009年-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 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 给予补助。
(2)2011年《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当中采用晶体硅组件的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9元/瓦,采用非晶硅薄膜组件的为8元/瓦。
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内容和常规电站无本质区别且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在竣工后还可获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因此金太阳示范工程造价不应超过常规电站的平均造价水平。
基于中国电力发布的行业分析及相关的行业信息可知,2012年的工程造价平均值约为10元/瓦、2011年底的工程造价约为12元/瓦。而该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
设计装机容量为2.08MWp、总投资3744万元,即平均单位千瓦建设成本18000元。
实际装机容量944230W,北京某自动化公司已收到部分工程款1310万元,基于已收到工程款的平均单位千瓦建设成本为13873元。
注:该工程实际装机容量=235W*4018=944230W,默认无铭牌标识的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也为235W。
六、鉴定意见
1、该工程共使用光伏组件4018块,经现场勘查,占光伏组件总数27.03%(1086块)无铭牌标识的光伏组件无法查证其来源的合规性和认证信息,光伏组件的质量无从追溯,不利于光伏电站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亦不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故不具备验收条件。
2、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
(1)设计装机容量为2.08MWp、总投资3744万元,即平均单位千瓦建设成本18000元。
(2)该项目按照实际装机容量944230W计算,基于2011、2012年的工程造价平均值分别为12元/瓦、10元/瓦,该工程总价应约为944.23~1133.07万元。
综上,“某县金太阳示范工程”工程质量不合格、该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该涉诉工程造价应在944.23~1133.07万元之间。